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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权]专利纠纷调解


发布日期:2015-10-22来源:人事处 阅读次数:0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5 专利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五条:“除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五)其他专利纠纷。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豫编办〔2012〕469号):“负责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受理 1.受理责任:接受请求人专利纠纷调解的申请。 法律事务处     暂免征收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其提供材料,认定是否符合受理范围,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不受理。符合受理范围的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书副本,被请求人同意调解并提交意见陈述书,则可以立案处理;否则,不予立案。 法律事务处    
调解 3.调解责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专利行政部门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专利行政部门加盖公章。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撤销案件。 法律事务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事务处    
服务电话:0371-65925382                    投诉机构: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投诉电话: 0371-65800909 
受理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28号报业大厦171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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